【上级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推荐目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教后字﹝2017﹞3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超市
经营企业推荐目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后勤办,各有关学校:
根据《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食堂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长教发[2016]4号)精神,我处牵头制定了《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推荐目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经长沙市教育局有关处室及主要领导审定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
2017年4月5日
报:市教育局 共印120份
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
推荐目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6号)和《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学生食堂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长教发〔2016〕4号)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实行推荐目录管理。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按程序申请办理进入推荐目录手续,学校在进入推荐目录的企业中公开选择服务企业。
2.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推荐目录管理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坚持标准和规范的原则。
3.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推荐目录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安排在长沙教育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第二条 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取得与经营范围相对应的营业执照;
2.从事超市经营有三年以上经验;
3.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经营团队;
4.在业内经营信誉度较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5.产权明晰,资产优良,能够承受一定的经营风险。
第三条 目录申报
自愿为学校提供校园超市服务的企业,每年4月11日至4月30日向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
第四条 申报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
4.社保登记证;
5.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6.业绩证明资料;
7.其他资料(相关资质证明、行政部门授牌、认证证书、骨干技术人员学历证、职称证、技术等级证等)。
以上申报资料交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两套(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五条 考察评估
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在每年5月30日前完成(考察评估内容见附件2)。
第六条 目录发布
依据专家小组考察评估结果产生进入推荐目录的名单,由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于每年6月10日前在长沙教育信息网发布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推荐目录。推荐目录有效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期满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 进入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园超市服务的企业,由学校在《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推荐目录》中通过公开程序择优产生。学校比选择优方案要报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审核后实施,比选择优结果在学校公示栏或学校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校与校园超市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服务期限不超
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在合同中要载明下列事项:
1.校园超市销售的商品价格应比社会超市同类商品价格低5%以上;
2.学校提供的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并明确经营企业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
3.商品质量、价格、卫生、安全、服务等条款;
4.超市与学校协商缴纳经营托管费金额并写入合同;
5.校园超市不得销售“三无”产品和过期产品;
6.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7.退出条款;
8.违约责任;
9.廉政条款。
第九条 合同备案
学校与校园超市经营企业的合同签订后学校于9月15日前将合同副本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单(核原件,留复印件)报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
第十条 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解除合同,并从推荐企业目录中退出,两年内不得申请进入推荐目录。
1.通过整改,师生满意率仍达不到70%的;
2.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的;
3.发生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且对学生身体健康造成较严重危害的;发生一般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4.销售“三无”产品和过期产品的;
5.存在安全隐患及造成责任事故的;
6.财务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的;
7.超市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因管理原因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8. 校园超市销售烟、酒、槟榔、膨化食品、碳酸类饮料及其他对学生身体健康有害食品的;
9.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工作的各责任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归档备查。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原合同未到期的学校,继续执行原合同,合同须报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
2.原合同到期的学校今后校园超市管理按本细则要求执行。
3.各区县(市)教育局所辖学校、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校园超市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推荐目录管理申报表
2、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推荐目录管理现场考察表
附件1: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推荐目录管理申报表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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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主要业绩 (提供超市服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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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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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服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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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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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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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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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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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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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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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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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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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经营
现状 |
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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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定 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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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规 模 |
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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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管 理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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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动 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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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 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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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本 控制率 |
|
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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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缴 税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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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超市经营企业推荐目录管理现场考察表
被考察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评审 因素 |
权重 |
评审标准 |
得分 |
1 |
超市管理(20分) |
10 |
1.1持有营业执照并亮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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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2超市(小卖部)持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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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设施设备(20分)
|
10 |
2.1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和销售的场所,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必须分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并与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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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2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卖场及库房通风、照明、五防等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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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质量控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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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1按要求分区摆放食品和非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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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2按贮存条件和要求贮存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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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3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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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4严格处置不合格食品,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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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5 有无销售假冒伪劣、五无食品、过期变质等食品违法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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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进货查验 (30分) |
6 |
4.1对供货商经营资格进行查验,索取生产企业、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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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2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按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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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3索取供货商销售发票或有供货商盖章或签名的销售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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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4按供货商名称或食品类别分类建档,保管相关记录和凭证不少于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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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5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全面真实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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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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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察单位代表(签章): 考察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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