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长沙市长郡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9年4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行政单位会计准则》、《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配置、核算、保管、使用、调拨、处置、统计、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五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条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节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总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财会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等内部审核及向财政等部门的对外报批工作;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保管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理所有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建卡、编号、领用、调拨,处置内部审核等手续以及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办公室在办理工作人员退休、调离等人事异动审批手续时,需由当事人提供固定资产移交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纪检部门对固定资产采购及其他管理工作具有全程监督职责。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为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部门公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监护。管理责任人员需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并及时办理申购、内部调拨,申请处置等单位内部报批手续。
第四节 办公家具和设备的配置标准
第九条 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长沙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配置规定(试行)》(长财公产[2011]33号)的要求配置办公家具和设备。
第五节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建筑、受赠、盘盈、调入等几种情形。
(一)固定资产购置
根据财政局要求,资产配置预算计划与年度部门预算“一上”同步。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同财务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并经单位办公会通过,于5月份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申报配置计划。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核后,不得随意调整和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且有专项资金支持的,于当年的3月份按规定进行填报。
1、申报审批。由于工作需要须购置固定资产的,需由申请人填制《长郡中学物资申购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由总务处、分管财务主管领导、校长审批,再由政府采购专管员汇总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报市财政社保处审核后,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情况下,每季向财政报送一次。以旧换新的,申请人还需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申请处置手续。
2、实施采购。采购必须按照《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长财采购[2008]8号)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
3、验收领用。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实施采购部门及使用部门认真做好验收领用工作。认真检查核对所购固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后,实物管理部门对新购的固定资产办理登记、建卡、编号等手续。以旧换新的,还应将废旧实物交送实物管理部门。
4、结算入账。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合同、购货发票、验收手续等办理资金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建筑、受赠、盘盈、调入等形式增加的固定资产,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及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六节 固定资产减少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少包括报废、出售、调出、捐出、盘亏等几种情形。
(一)固定资产报废
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按照长财公产[2011]33号中规定的标准使用年限结合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报废申报审批。其他固定资产的报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使用部门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并由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分管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2、保管室汇总报市财政局公共资产管理处核批。
3、财会室根据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相关账务处理。
4、闲置、报废固定资产,需由财政部门统一公开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实物管理部门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实物的清查盘点工作。
5、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市非税收入征缴系统管理,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二)固定资产盘亏需由各部门或个人书面报告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原因。
(三)固定资产出售、调出、捐出等几种情形,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及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七节 固定资产内部调配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独立核算单位内部调动,计算机主机及显示屏随原使用人一同调动,其它资产留原部门使用。跨独立核算单位调动,所有资产留原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除上述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外,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自行将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其它部门,即无权进行部门之间的调配。确需内部调配时,必须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八节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需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工作,特殊情况下可进行专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实物管理部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并及时向校领导进行汇报。按程序审批后,财务部门调整固定资产账目,确保账实、账卡一致。
第九节 责 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包括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节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认定标准、办公家具和设备的配置标准和标准使用年限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保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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